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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相关主体进行代管。代管人履行代管职责,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据法律规定变更财产代管人。
一、利害关系人中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以不履行代管职责为由要求更换代管人的,需要考虑财产代管人不作为是否属于不履行代管职责。并且不作为持续时间、发生原因等,综合考虑不作为是否有正当理由,不作为对失踪人财产是否存在负面影响,再决定是否变更代管人。
以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为理由申请更换代管人,则需要考虑侵害行为是否存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主编,财产管理人辩解,对代管人的相关管理行为有一个清晰的定性。若代管人对于失踪人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或过失轻微,则不必更换代管人。若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应当及时更换代管人,并考虑追究代管人的侵权责任。以丧失代管能力为理由申请更换代管人,则需要对丧失代管能力的特定事实进行确认。包括行为能力受限、客观条件重大变化、健康原因等等。
二、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
失踪人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承担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是其成为财产代管人的重要条件。同理,若代管人失去代管意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人民法院以特别程序决定是否变更代管人。
代管并非法定义务,在代管人不愿意继续代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考虑其主张,决定是否变更代管人。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尊重代管人本人的意见,变更代管人。但若代管人前期管理行为产生相应法律义务,需要继续由其管理才能维护失踪人财产权利或客观上暂时由其管理才能保障失踪人财产安全,则考虑依法驳回其变更代管人的申请。
三、变更代管人的法律后果
变更后的代管人,有权要求原代管人交接财产,并通报财产情况。原代管人对代管人接管财产,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失踪人财产在交接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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