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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警提醒: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切勿以身试法
危险驾驶罪 1103 时间:2021-07-01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2008年我市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95宗,死亡53人,受伤119人,同比2007年分别上升了11.76%,82.76%,23.96%;而根据今年1至2月份的统计, 我市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21宗,死亡9人,受伤26人,与2007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162.5%,125%,52.94%。上述数据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已经深入到广大市民日常生活,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尚未达到现代汽车社会对驾驶人的基本要求,导致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日益增加,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升,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以下介绍几个案例都是发生在今年头两个月,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案例一:2009年1月20日21时25分许,曾某醉酒驾驶粤AT49××号小货车搭载4人在白云区X265线神山镇珠水一路中八下村路段时,由于醉酒导致失控碰撞路边大树,造成车上三人死亡和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检验确定,曾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鉴于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警方已依法对曾某做出刑事拘留
        案例二:2009年2月2日23时47分许,李某驾驶粤ZD9××澳号吉普车在中山三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中山三路较场西路路口时,与龙某驾驶的粤A702××号轿车碰撞,李某再驾驶粤ZD9××澳号吉普车驶入人行道碰撞行人,造成一人死亡和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确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例三:2009年01月17日02时58分许,罗某驾驶粤AWJ3 ××号小客车沿北二环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二环高速公路西行4.5公里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停在应急车道内的重型普通拖挂车尾部,造成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确定,罗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例四:2009年01月12日00时40分许,李某酒后驾驶广州/004××号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沿广州大桥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大桥03号灯柱对出时,碰撞道路中心护栏警示桩,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确定,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酒后驾驶害人害己,有的酒后驾车害死了车上的乘客,有的酒后驾车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撞死路人,有的酒后驾车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害死自己,除了付出人员伤亡的沉痛代价外,驾驶人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为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一直以来,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据统计,2008年市公安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000余宗,其中醉酒驾驶200余宗,警方均依法对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全部予以拘留。市公安交警部门再次呼吁广大市民: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因酒后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层出不穷,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驶,以身试法;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乘车人应理性拒绝乘坐。
        目前,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省厅交管局的统一部署,从2月19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40天的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次专项行动重点之一就是依法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敬请广大驾驶人在高高举起酒杯时,自觉将车辆交给其他未饮酒的驾驶人驾驶,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 19522-2004)中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临近值,饮酒驾驶的临界值为20 mg/100ml,醉酒驾驶的临界值为80 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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