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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原因
危险驾驶罪 787 时间:2021-05-02

         全国政协委员、“孙某某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施杰强调,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1]

  施杰表示,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某某、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在施杰看来,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力度偏轻。这使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2009年备受争议的“孙某某案”就是其中之一。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施杰建议: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施杰说,他办理孙某某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现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施杰表示,就在孙某某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他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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