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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即俗称的“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即日“醉驾”行为正式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至今已经十年整。10年前“醉驾入刑”曾引发了学术界实务界激烈的争论。现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我国刑法中的“第一罪名”,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驾被判刑。十年以来,醉驾入刑是否实现了“初心”,是否起到了减少醉酒驾驶行为,防范交通事故的预期规制效果?醉驾入刑有无为司法、社会和个人增加成本和代价,又产生了怎样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我国醉驾法律规制是否需要进行改革以及改革的方向为何?“醉驾入刑”能否给我们带来立法上的借鉴、启发、经验,甚至教训。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团队通过阅读学术文献、新闻报道,查找、分析数据、案例等方式,对醉驾入刑十年来的立法、执法、司法状况进行回溯性研究,制作了本报告,以期对“醉驾入刑”的适用、改革、今后的立法提出思考和建议。
本文的主要作者柳波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丰富的刑事法律服务经验,曾经办理过《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起“醉驾入刑”案——郭某某危险驾驶案。本文也凝结着柳波律师多年来对醉驾案件的总结和思考,欢迎批评、指正。
第一章
醉驾入刑的立法渊源
一、《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酒驾”、“醉驾”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我国法律中关于酒驾的规定最早见于最高法院在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标准之一,“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亦即对于“酒驾”、“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通过“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对“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即对于具备特定方式的的“酒驾”“醉驾”,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比如“陈家醉驾案”。[1]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未造成实际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醉酒驾驶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仅仅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规定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同年,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公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饮酒驾车的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车的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2]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修订,未对酒驾、醉驾的处罚进行调整。
二、个案“催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快速增长,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2006至2009年间,我国先后发生了佛山黎景全案[3]、成都孙佳铭案[4]、南京张明宝案[5]等一系列造成多人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恶性醉驾交通事故,民众极度悲愤,要求严惩酒驾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当时醉驾行为本身并不触犯刑法,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往往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仍然处于刑法处罚的空白区域。2010年4月28日,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人大常委会上作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6]该立法建议体现了行政机关对醉驾危害性的重视,也是对社会加大对醉驾处罚力度呼声的积极回应。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醉酒驾车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危险,醉驾入刑的进程提速。经过三次审议后,《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通过刑罚予以规制。自此,凡醉酒驾驶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刑事犯罪。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大幅提高了对酒驾、醉驾的行政处罚力度。在“醉酒”认定标准问题上,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沿用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7],刑法也以此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
三、司法解释的调适
随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大量涌现,司法实践中对新罪名的适用产生了不少问题和争议。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适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了“醉酒”“道路”“机动车”等构成要件的含义,规定了醉驾案件的从重处罚情节,并对数罪并罚、罚金刑的适用、侦查取证的要求、认定醉酒的依据、办理案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2017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各省级、市级司法机关也以会议纪要、意见、答复等形式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细化本行政区内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例如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就曾在2012年[8]、2017年[9]、2019[10]年三次颁布会议纪要,对省内醉驾案件的立案标准、强制措施适用、证据要求、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规定,明确了适用不起诉、定罪免刑、缓刑的条件,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处罚范围。
综上所述,针对酒驾醉驾,我国形成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核心的行政处罚规则,以《刑法》为核心,以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为细则的刑事处罚规则。
第二章
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规制效果和成本分析
第一节 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状况
为了研究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状况,笔者综合网上的裁判文书以及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发布的统计数据等,进行了如下统计分析。
一、从绝对数量上来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第一大罪”
(一)十年间总量“第二”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刑事”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6891229份,通过数据统计可知(见图1),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近十年来我国总数第二高的大罪,仅次于盗窃罪。
图1十年间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五大罪名对比图
(二)2018年反超盗窃罪,逆袭成为“年度第一大罪”
通过逐年比较危险驾驶罪与传统高发犯罪盗窃罪的裁判文书数量,我们发现危险驾驶罪在2018年首次超过盗窃罪,成为系统中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罪名,“危险驾驶”成为中国第一高发的犯罪。(见图2)。
图2十年间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裁判文书数量对比图
这一发现能够与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数据相互印证。2019年7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11],危险驾驶罪成为全国法院上半年审结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刑事案件。2020年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指出从1999年至2019年,“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12]2020年6月2日,最高检发布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指出2019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险驾驶罪322041人,占17.7%,为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超过了排在第二位的盗窃罪。[13]2021年4月23日,最高检发布2021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指出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45662人,同比上升12.6%。[14]
(三)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危险驾驶罪中居于首位,可以说“醉驾入刑”成为“第一大罪”
2011年通过并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共规定了“飙车型”“醉驾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2015年通过并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并且选定条件为全文不包含“酒精”“乙醇”“醉酒”“简易程序”[15]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21554份。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至今,其在四类危险驾驶罪中的占比一直居于首位(见图3),且在其入罪的10年间,其占比基本上没有发生大幅度下滑。虽然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有四种不同的类型,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数量在所有危险驾驶罪中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
图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占比趋势图
这一发现能够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调查报告相互印证。《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危险驾驶罪篇》得出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危险驾驶罪案件中,99%的案件涉及酒驾,只有1%的案件为追逐竞驶或超速、超载等情况。
二、增长率高:虽然在高态势的打压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降反升,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1334459份。考虑到2011年至2013年我国并未正式确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较少,统计增长率意义有限,且本文写作时间为2021年4月,无法统计2021年危险驾驶罪裁判文书的增长率,笔者仅统计了2015年至2020年的增长率(见图4)。
图4十年间危险驾驶罪案发数量趋势图
通过数据统计可见,2015年至2019年,危险驾驶罪裁判文书数量保持着增长,且增长速度较高,仅仅在2020年出现负增长。笔者认为,2020年出现负增长的原因可能在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各地纷纷推出防疫政策,导致聚会饮酒的人数减少。
2016年11月,最高法院下属的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中国司法案例研究院制作《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危险驾驶罪篇》,统计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刑事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数据显示2015年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较之2014年同比上升48.9%,2016年1月至9月审结案件量较之2015年同期同比上升23.8%。该统计报告同样说明了危险驾驶罪增长速度之快。[16]
三、从地域上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发分布并不均匀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1334459份。笔者统计了十年间各个省级行政区的裁判文书数量(见图5),和十年间各个地理分区的裁判文书数量(见图6)。从图上数据可见,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与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机动车保有量以及我国根深蒂固的“酒文化”高度相关。东部地区人口较为密集,经济发达,机动车保有量大,酒文化昌盛,也成为了危险驾驶案件最为高发的区域。
图5十年间各省级行政区危险驾驶案裁判文书数量对比图
图6十年间各地理分区危险驾驶案裁判文书数量占比图
四、从主体上看,我国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集中在男性、青壮年、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农业或无业的人群中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危险驾驶罪篇》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危险驾驶罪案件中98.8%的被告人为男性,87.9%的被告人为年龄在25岁至55岁的青壮年,72.5%的被告人为初中学历及以下的低学历人员,75.3%的被告人从事农业职业或无业。
这一数据也有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2017年至2020年的办案数据相互印证。《醉驾犯罪的变化与预防——以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2017年至2020年数据为蓝本》一文的数据提示,男性被告人占总人数的98.37%;被告人年龄集中在18至44岁的青壮年,占总人数的60.27%;被告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74.15%;被告人身份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占总人数的71.02%。[17]
造成危险驾驶罪男性被告人占比如此之高的原因主要是男性饮酒人数和驾车人数都远远高于女性。在年龄上,由于驾驶人员的年龄集中在青壮年,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年龄层次也集中于此。在文化程度上,考虑到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每10万人中,高中以下占77.04%,全国人口文化程度比例与醉驾行为人文化程度比例基本相同,可见醉驾案件在文化程度高低方面,不存在特殊的“易发人群”。醉驾行为人的职业构成凸显一定规律,以农民、无业者和个体劳动者为主。
五、从刑罚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总体上定罪免罚、缓刑占比大,但区域量刑不均衡
(一)总体上,适用缓刑占比接近一半;但区域量刑不均衡
1、总体上,适用缓刑占比接近一半
为了观察过去十年间法院对危险驾驶罪把握裁判尺度的宽严程度,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以裁判结果中包含“免予刑事处罚(免于、免除)”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18020份;以裁判结果中包含“缓刑”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640355份。笔者据此统计了十年间危险驾驶案适用定罪免罚、缓刑的数量以及适用缓刑的占比(见表1)。
表1十年间危险驾驶案案件总数、定罪免罚、缓刑数量及比例情况表
从适用缓刑占比趋势图(见图7)可知,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至今,各地法院逐渐开始倾向于在对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同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要适用缓刑,除了要求被告人所被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轻刑,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犯罪情节较轻;其二,有悔罪表现;其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通过各地法院在处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适用缓刑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目前适用缓刑的比例已经接近此类案件的50%),可以推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开始逐渐认为大部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均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
图7十年间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占比趋势图
2、区域量刑不均衡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以裁判结果中包含“缓刑”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分别对北京、河南、陕西、上海、深圳的数据进行统计,发现北京市危险驾驶罪缓刑使用率最低,仅仅为1.52%(见表2)。由此可见,各地方危险驾驶罪缓刑率不均衡。这是司法对醉驾行为容忍度的体现,其中也不乏区域酒文化和地域文化的缩影,同时也是区域整体对醉驾的宽容度、接受度的表现。
表2部分地区适用缓刑情况统计表
(二)较多判处3月以下拘役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以裁判结果中包含拘役期限、不包含“缓刑”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统计拘役刑期分布情况(见表3),并对判处拘役三个月及以下的案件数量在当年实刑案件数量中的占比情况进行统计(见图8)。
对于此类案件,最终判处拘役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案件在九成左右。由此可知,法官在裁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更倾向于判以轻刑而非予以重刑处罚。
表3十年间危险驾驶案的实刑刑期分布情况表
图8十年间危险驾驶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及以下占比趋势图
六、从上诉情况看,绝大部分被告人服判息诉,上诉率很低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裁定”为文书类型,以“二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29904份。笔者通过将各年度二审裁判文书数量/一审裁判文书数量的方法,简单估算危险驾驶案件的上诉率(见表4、图9)。
通过统计可知,醉驾入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的上诉率基本在2.5%以下,绝大多数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都承认其判决效力并放弃提出上诉。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较短,而且往往证据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上诉改判的几率不大。
表4 十年间危险驾驶案一审、二审文书数量及上诉率情况表
图9 危险驾驶罪上诉率变化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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