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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规制效果和成本分析
第二节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规制效果 醉驾入刑十周年来,对酒驾、醉驾的规制效果如何?有没有起到遏制酒驾、醉驾行为,保护交通安全的预期目标?笔者对此进行了检索。 一、“醉驾入刑”后的前五年 (一)“醉驾入刑”两周年 2013年5月1日,在醉驾入刑两周年之际,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数据,显示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其中9.3万起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7万余起案件作出了刑事判决。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出现了明显下降。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了12.4%。其中,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2%、21.1%和34.7%。[1] (二)“醉驾入刑”三周年 2014年,公安部统计的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三周年来(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全国累计查处酒驾127.4万起,醉驾22.2万起,同比分别下降18.7%、42.7%。三年间,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2] (三)“醉驾入刑”五周年 2016年4月底,在醉驾入刑五周年之际,公安部再次发布报告。数据显示,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在严格执法和持续宣传的共同作用下,北京、河北、浙江,杭州、宁波、南京、福州、深圳等省市,酒驾醉驾查处数量已经出现逐年下降或相对平稳趋势。酒驾醉驾肇事数量大幅下降,特别是恶性事故。五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五年分别下降18%、18.3%。[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醉驾入刑的前五年内,酒驾、醉驾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特别是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下降。然而,并非所有的数据都是如此乐观? 二、“醉驾入刑”后的后五年 公安部在2019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同比分别减少20.7%、20.4%。但是,酒驾醉驾导致非死亡交通事故7512起,同比增加28.2%,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数据还显示公路查处数量,小客车、摩托车查处数量,网约车、租赁车查处数量,女性查处数量等都出现增长。[4] 作为中国醉驾案件总数最多的省份[5],河南省在醉驾入刑十周年之际发布了醉驾十周年大数据。统计显示,在醉驾入刑的前五年,河南全省共查处醉驾32122起,而后五年共查处了142298起,五年间同比增长达343%之高。[6]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减少,死亡人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醉驾入刑对于酒驾、醉驾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以及酒文化的昌盛,每年查处的酒驾、醉驾数量不降反升,酒驾、醉驾的绝对数字仍然处在高位,醉驾入刑的规制效果总体而言并未实现“初心”。 第三节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成本及对个人的影响 司法活动必然产生成本。醉驾入刑十年,在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效果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司法成本;对于个人而言,因为危险驾驶被定罪也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是“醉驾入刑”的“对价”。 一、司法资源投入情况 办理一个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究竟需要投入多少司法成本?笔者结合法律的规定,从现场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统计需要耗费多少司法资源。 (一)现场调查、侦查阶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均具有不可缺少的调查和侦查程序。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2011年8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针对醉驾入刑案件的特点,又特地规定了如下规范性动作。 1、提取血样 在现场调查中,交通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的,要立即进行呼气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查获醉驾刑事案件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2、约束至酒醒 在当事人醉酒状态下,要求先对当事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3、血样检验 提取血样时,应该全程监控。提取血样后一般应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当事人如果申请重新检验的,司法成本将进一步提升。 4、及时询问/讯问 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如杭州,曾经规定对醉驾案件一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延长至7日。[7]如此办案,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短期羁押情况,大大提高了司法成本。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一般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见,即便醉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如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仍然需要值班律师在场,签署认罪认罚。此阶段检察员和律师都要参与其中。 2、危险驾驶案 一般案件应该履行的审查起诉程序,醉驾入刑案件也必不可少,此外因为该罪的刑罚为拘役,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拘留的强制措施,而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7天,此类案件“不捕直诉”。公安司法机关为避免超期或者因变更强制措施而增加工作量,一般会在37天完成所有的司法流程,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被大大压缩,工作强度、压力变大。 (三)审判阶段 同前(二)2分析,审判机关的审判期限被大大压缩,工作强度、压力变大。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选取北京、河南、陕西、上海、深圳五城市,距2021年4月23日最近的100份裁判文书,统计从侦查到一审判决作出所用时间的平均值,计算危险驾驶罪从侦查到一审结束的平均期限(见表5)。 表5部分地区危险驾驶案平均审理期限情况表(非羁押、取保候审的不在统计之内) (四)执行阶段 1、缓刑——社区矫正成本 根据之前的统计,接近50%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了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拘役——羁押成本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执行每月回家一至两天的规定。前面已经分析,整体上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占比过半,虽然大多数是三个月以下拘役,但人数太多,无疑需要大量的警力、物力、监管、羁押成本。 综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至少需公安机关2名民警在场讯问2次;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与送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液各1次、血液酒精含量检测1次、车辆鉴定1次(可能有)、办理刑拘手续1次、告知立案、相关权利义务、鉴定意见结果、移送起诉各1次;检察机关提审1次、告知相关权利义务1次、派员出席法庭1次;审判机关告知相关权利义务1次、开庭1次、宣判1次,交付刑事执行1次;后期执行还可能涉及社区矫正等;此统计尚不包括上诉和再审案件的司法投入情况。[8] 可见,即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没有产生实害结果、看似是轻罪、使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年来国家为数百万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结果不是案件数量的下降、醉驾行为的遏制,而是逐步上升的犯罪数量和罪犯数量,这值得我们深思。 二、对行为人的影响 对于行为人来说,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定罪,将会付出非常惨重的代价,除了遭到刑事追诉,还会受到许多附带的处罚。 (一)刑事法律处罚和(或)行政处罚 1、本罪的刑罚和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将会遭到1-6个月的拘役刑,并被处以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则规定了对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难看出,上述资格罚的设立会对行为人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驾驶执照作为驾驶人可以驾驶车辆的一种基本资格,受到限制后意味着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将失去合法性。 2、构成其他犯罪,面临更重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造成了车祸事故,醉驾者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死刑。例如“玛莎拉蒂案”被告人谭明明,就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9] (二)社会、征信方面 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会导致驾驶人的党员干部身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开除党籍等处分[10];如果驾驶人为律师[11]、医师[12]、教师[13],也将产生无法获得执业资格或者被取消职业资格的后果。如果驾驶人已经是或者即将成为公务员[14]、法官[15]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会被取消录用或被开除。征兵入伍时也无法符合征集资格。[16] 在办理他国移民签证往往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而醉驾犯罪纪录则会伴随终身,导致行为人出国、移民的困难大大增加。除对行为人带来的负面后果之外,作为直系亲属受到刑事处罚,也会对家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子女而言,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终生,子女考公务员[17]、上军警校[18]、入党[19]在政审时会受到限制。 (三)经济方面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他人损害的,会带来发生事故赔偿金,均由醉驾人自行承担。商业险不理赔、交强险仅在保险的有限范围内理赔,并有权向酒驾者追偿。[20] 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工伤保障。[21]因为醉驾被定罪后,行为人还可能被单位辞退,且没有赔偿金,导致行为人丧失收入来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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